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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王洪旗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旗,谢中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066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旗,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谢中才,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申请执行人王洪旗与被执行人谢中才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洪旗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4民初1712号判决书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先交纳案款2万元,其余案款分期履行。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106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生审判员  董闻昕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杜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