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李金发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02刑初19号公诉机关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金发,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初中文化,个体,家住宜春市袁州区。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8日被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琳,江西华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袁检诉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李金发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运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金发及其辩护人李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期间,经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期审理一次。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3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金发(经营艾某晾衣架批发部,下称艾某)在贸易广场家俱城市场内散发名片宣传业务,刚好发到新天地晾衣架批发部(下称新天地)的一客户手中,被告人李金发称其店内的产品物美价廉,新天地老板娘王某得知此事后来到艾某店理论,王某与被告人李金发妻子肖某对骂并撕扯。被告人李金发回至店里后,王某又上前与被告人李金发理论并撕扯。期间,被告人李金发抓住王某双肩扭推,后被旁人劝开。尔后,被告人李金发骑着三轮车送货经过王某店门口时,王某从车上拿起一根晾衣杆朝被告人李金发捅刺,被告人李金发在争斗中夺过晾衣杆,并扭推王某双肩。经宜春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右肩部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右肩锁关节脱位,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以证实其指控,认为被告人李金发故意伤害王某身体,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李金发辩称其是在离家俱城200米远的地方发传单,其没有抢夺生意,没有打被害人,也没有扭被害人的手,没有争斗,对伤情鉴定意见有异议,不认罪。辩护人李琳提出如下辩护意见:第一,本案是王某有预谋的借机挑起事端以达到排挤生意同行之目的;第二,被告人李金发不构成故意伤害罪。1、王某在起因上存在明显过错。2、客观上李金发未对王某实施暴力殴打行为。第一,被告人李金发从开始到结束都没有任何凶器殴打对方,只是用手采取了防卫动作和摆脱动作,相反,王某多次使用了工具来殴打被告人李金发;第二,起诉书避重就轻,断章取义;第三,起诉书认为伤情是在扭推过程中造成王某右肩关节脱位观点不成立。3、主观上被告人李金发不具有故意伤害的动机和预谋。从整个证据来看不能证实被告人李金发主观上具有明显的伤害故意,客观上王某伤情不是其殴打所致,李金发身体多处受伤,充分说明被告人李金发遭遇了对方不法侵害,所以采取适当推挡防卫动作是针对不法侵害实施的并不违法,故不能认定被告人李金发构成故意伤害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30日上午9时左右,被告人李金发(经营艾某晾衣架批发部,下称艾某)在贸易广场家俱城市场内散发名片宣传业务,刚好发到新天地晾衣架批发部(下称新天地)的一客户手中,被告人李金发称其店内的产品物美价廉,新天地老板娘王某得知此事后来到艾某店理论,王某与被告人李金发妻子肖某对骂并撕扯。被告人李金发回到店里后,王某又上前与被告人李金发理论并撕扯。期间,被告人李金发抓住王某双肩往后推,后被旁人劝开。尔后,被告人李金发骑着三轮车送货经过王某店门口时,王某追上去,从车上拿起一根晾衣杆朝被告人李金发捅刺,被告人李金发在争斗中夺过晾衣杆,后又抓住王某的双肩往后推。经宜春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右肩部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右肩锁关节脱位,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右上肢、下肢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金发已赔偿被害人王某人民币9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李金发供述,我在贸易广场家俱城16号经营艾某晾衣架批发部。2016年4月30日上午8点左右,我在贸易广场国安路这边发名片,后来我看到一个男的骑着一辆电动车,车上放了一个衣架,我估计他是搞安装的,于是我把他拦下了,说我是搞衣架批发的,以后有什么业务可以打电话给我,我保证价钱会比其他店里的便宜。过了一会,我老婆打电话给我说隔壁新天地晾衣架批发部的老板娘王某在我店里骂人,我赶紧回到店里,看到王某与我老婆正在互相对骂,撕扯在一起,互相扯住对方的头发,我上前将王某的两只手掰开,她就追到我身边来,用手抓我身上,我一边躲一边后退,她打了我一耳光,继续想用手抓我,我就用双手分别抓住她的两边肩膀往后推,后来我们俩被旁边的邻居拖开了。王某边往自己店方向走,边打电话,我看到她回去了,就将店里的几个晾衣架放到我的电动三轮车上,然后骑着三轮车准备去外面搞安装,骑到王某家店门口时,王某立即起身朝我骑三轮车的方向追过来,当我骑到家俱城侧面中心街口位置时,她追到了我的三轮车。王某用双手从我三轮车上拿下一根铝合金晾衣架杆,将晾衣架杆朝我身上捅,我躲了几下,但还是被她捅到几下,身上被她捅破好几处。她捅我时,我本想抓住她手中的晾衣架杆,但没有抓住,她又将晾衣架杆举起来想打我,还没打到我身上就被我抓住,然后我将晾衣架杆从她手中抢过来放回我的电动车上。她又追到我身边用双手想抓我身上,她一只手抓我的手臂,一只手扯住我的衣服,我就用手摆脱了她的手,之后我就用双手分别紧紧抓住她的双肩往后推,我将她推到旁边一辆小轿车的尾部,这时她的手还扯住我的衣服,旁边好多人过来拖架,我就蹲了下顺着她扯我衣服的方向,我的上衣被她拿到手上,接着我从她手上抢回我的衣服穿到身上,她坐在地上大哭大闹,然后我就离开了现场。2、被害人王某陈述,2016年4月30日上午8点多时,我正在店里做生意,我的一个叫叶勇的客户到我店里,对我说旁边晾衣架批发部的老板把他拦小来说他店里的衣架更便宜,他说我隔壁晾衣架批发部老板想抢我生意。之后我就到隔壁艾某晾衣架批发店,对艾某店老板娘说他老公抢我店里的顾客,她让我说出是哪个人,去证实下,我说可以,说完就走到店门口。这时艾某店老板回来了,我指着他说如果还要这样抢生意的话,以后每个店门口放一个人去抢生意就是,那个男的就朝我左边脸打了一个耳光,我就进去他店想拿东西打他,他和他老婆就扯住我的右手,他用双手抓住我的右手腕将我的右手腕往后扭,我没有反抗,他们放开我之后,我就走到店外面,艾某店老板用手打了我头部,还扇了我右脸一个耳光,我就抓到他老婆的头发,他老婆也抓到我的头发,我和他老婆两人互相扯到一起。后面我们俩分开了,我回到我店里。一会之后,我看到艾某店老板骑着一辆电动三轮车经过我店门口往中心街方向走,我就追着他的车,没多远就追到了他,我在他的车上拿了一个晾衣架杆下来,但一会就被他抢过去了,他又开始打我,具体怎么打的我不记得了,他打完之后,我的头部和手就好痛,感觉人都快晕过去了,后来有人把我扶起来,扶了一段路之后,我看到艾某店老板娘在我店里推东西,我赶紧跑到店里去,我们两个人又互相扯对方的头发,她还用脚踢我大腿,后来我亲戚他们过来了,110民警到了现场,之后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3、证人赵某证实,2016年4月30日上午9点钟左右,我当时正在店里,突然听到新天地晾衣架批发部的老板娘因隔壁艾某晾衣架批发部老板抢其店里的生意,跑到艾某店理论,双方对骂起来,我想去劝架,当我走到艾某店门口时,双方已经被劝开了,新天地老板娘回店里去了。我就也往自己店里走,当走到店门口时,听到新天地老板娘又和艾某老板、老板娘吵起来了,我赶紧跑到艾某店去,看到新天地老板娘与艾某老板、老板娘撕扯在一起,我们都在劝架,一会之后,新天地老板娘去抓艾某老板的身上,被他挡到了,她继续去抓他,艾某老板就朝她额头甩了一巴掌,接着双方被劝开了,我也回到自己店里去了。过了不久我又听到新天地老板娘和艾某老板吵起来了,我赶紧来到新天地门口,新天地老板娘与艾某老板在家俱城侧面靠中心街的马路上打架,我看到他们俩面对面坐在地上,伸手就可以打到对方,新天地老板娘用双手朝艾某老板身上抓,艾某老板用拳头和巴掌击打新天地老板娘头部和上半身,具体打到什么位置没看清。我叫他们不要打了,艾某老板松开了手,捡起掉在地上的衣服站起来,穿好衣服后就骑着三轮车离开了,新天地老板娘就坐在地上,好像没什么力气了,站也站不起来,后来还是别人将她从地上抱起来,将她扶到店里去的。新天地老板娘回到店里之后,艾某老板娘与其又吵起来,双方又互相扯住对方的头发,撕扯在一起,后来被旁边的人劝开了。后面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证人钟某证实,2016年4月30日上午9点钟左右,当时我正在贸易广场保安队办公室值班,后来有人过来说旁边有人在打架,我赶紧过去,来到家俱城16号艾某晾衣架批发部,我看到新天地晾衣架批发部的老板娘与艾某晾衣架批发部老板娘两个人在艾某店里互相扯住对方的头发,互相抓对方,后来她们两个人都坐到地上去了,她们俩又互相用脚踢对方,旁边的邻居将她们俩分开了。过了一会,艾某老板回来了,新天地老板娘与艾某老板又吵起来了,互相对骂,新天地老板娘朝艾某老板打了一耳光,艾某老板也朝她打了两耳光,旁边邻居就将他们俩分开了,新天地老板娘就回自己店里去了,我也回值班室了。回到值班室我就打电话给我们保安队长袁某,说家俱城边上这里刚刚发生打架了,他说马上就过来了,因为我腿受伤了,后来我就没有出去了,但听说后来又打了架。因为艾某老板在发名片抢新天地的客户,新天地老板娘就到艾某去理论,双方因此引发打架。证人袁某证实,2016年4月30日上午8点半左右,我当时正在贸易广场物业办公室,听到旁边在吵架,我就出去,看到新天地晾衣架批发部老板娘跑到隔壁艾某晾衣架批发部与老板娘吵起来了,我听说是因为艾某老板在抢新天地的生意,我听到两个女的在艾某里面对骂,我赶紧跑过去,等我跑过去双方已经分开了。我听说新天地老板娘打了艾某老板一个耳光,新天地老板娘就回自己店里去了。我后来就到贸易广场市场内巡逻去了,半个小时左右,我们保安队队员打电话说艾某与隔壁新天地又打起来了,我赶紧拨打110报警并往新天地方向赶,我到了店门口时,看到新天地老板娘坐在家俱城侧面靠近中心街口的地面上,她坐在地上又哭又闹,说是艾某老板打了她。我过去将她从地上扶起来,劝她回到自己店门口去,她就坐在店门口,这时她老公来到艾某门口,将艾某门口的楼梯推倒在地,艾某老板娘就跑到新天地准备将店门口的货物推倒,她被新天地老板娘扯住了,她们俩互相扯住对方的头发,用手互相抓对方,我过去将她们双方分开了。双方打架是因为艾某老板在贸易广场市场内发宣传单时遇到隔壁新天地的一个客户,艾某老板自称自家货物比其他店里的货物更便宜,后来新天地老板娘听说此事后就跑到艾某骂人,艾某老板娘与新天地老板娘两人对骂之后双方互相扯对方的头发。证人罗某证实,2016年4月30日上午9点钟左右,当时我正在贸易广场物业公司办公室上班,突然,我听到新天地晾衣架批发部老板娘老王站在艾某晾衣架批发部门口对李金发老婆说:“你说我店里的东西卖得很贵,结果这个客户过来我店里说我店里的东西贵。”说完之后,老王开始骂李金发老婆,我就将老王劝回自己店里去了。之后老王又两次过去李金发店门口骂李金发老婆,李金发老婆也骂老王,我都将老王劝回自己店里了。一会之后,老王又过来李金发店门口了,李金发拿着晾衣架出店门,老王朝李金发打了一耳光,李金发没有理会她,李金发又从店里拿出一个晾衣架出来,老王又朝李金发打了一耳光,李金发说“你是个女的,把你老公叫过来。”老王就从李金发店里拿出一根晾衣架杆准备敲打李金发,被李金发夺过来了,老王又准备去打李金发,李金发老婆跑过来将老王扯住,这时老王扯住李金发老婆的头发,李金发老婆也扯住老王的头发,我和李金发就将她们俩拖开了,老王回到自己店里去了。证人刘某证实,2016年4月30日上午,我出去装衣架,我老婆王某一人在店里,王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一个顾客刚刚到我这里来,在我这里买了衣架,他说隔壁卖衣架的店的老板追上他对他说我们这边晾衣架更贵,他们的更便宜,我就要她去隔壁衣架店里说说,要他们不要这样做。过了二三十分钟左右,我又接到我老婆电话,她说对面店里的老板和老板娘打了她,打得她的手动不得。后来我回到店里,王某说她被李金发夫妇打伤了手,头,手不能动。我听王某说李金发夫妇用手扭她的手,她肩锁骨脱位,腿部有淤青。证人肖某证实,2016年4月30日上午8点半左右,我老公到贸易广场市场内发名片,我当时在店里守店,隔壁新天地晾衣架批发部老板娘跑到我店里骂人,我也骂她,之后我们俩互相撕扯在一起。一会儿后,我老公回来了,她就去扯我老公的衣服,我赶紧站在我老公前面挡住她,当时隔壁邻居也过来拉住了,新天地老板娘就回到店里去了。后来我老公装好货带着顾客准备去安装,当他骑车经过新天地时,新天地老板娘追了过去,当追到家俱城侧面靠近中心街口时,她追到我老公的三轮车了。之后,她从三轮车上拿下一根晾衣架杆,她拿起晾衣架杆朝我老公身上打,我老公挡了几下,将她手上的晾衣架杆拿过来,她很生气,就去扯我老公的衣服,我老公用手抓住她的手,由于我当时距离他们俩打架的地方有点远,具体详细的过程我没看清。一会之后,新天地老板娘坐在地上又哭又闹,我老公也带着客户安装去了。因为新天地老板娘说我老公抢了她家里的生意,于是她到我们店里骂人,后面发生打架。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官园派出所出具的归案说明,证实2016年6月15日,被告人李金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受案登记表,证实案发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身份及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材料、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2)包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金发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8日被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江西YC司鉴中心【2016】临鉴字第0460号),证实被害人王某右肩部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右肩锁关节脱位,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右上肢、下肢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收条、谅解书、撤诉申请书,证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金发已赔偿被害人王某人民币9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金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金发辩称其是在离家俱城200米远的地方发传单,其没有抢夺生意,没有争斗,与查明的证据和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李金发对伤情鉴定意见有异议。经查,鉴定部门依据被害人王某的住院病历、受伤部位等依据依法作出鉴定,该鉴定意见合法有效,故对上述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李金发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王某有预谋的借机挑起事端以达到排挤生意同行之目的,在起因上存在明显过错,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李金发认为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辩护人亦提出被告人李金发主观上不具有明显的伤害故意,客观上王某伤情不是其殴打所致,李金发遭遇了对方不法侵害,采取适当推挡防卫动作是针对不法侵害实施的并不违法,故不能认定被告人李金发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金发两次抓住被害人王某的双肩往后推,被害人王某右肩部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右肩锁关节脱位,根据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伤情鉴定意见,可以证实王某右肩锁关节脱位是被告人李金发的行为所致,被告人李金发的行为已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客观犯罪构成要件,故对上述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李金发已赔偿被害人王某人民币9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金发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李金发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金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罗珊珊人民陪审员 周梅珍人民陪审员 周楚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黄斯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