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执字第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应龙、王卫真与李冬林、怀化中房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应龙,王卫真,李冬林,怀化中房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中执字第206-4号申请执行人张应龙,男,1964年6月7日出生,侗族。申请执行人王卫真,男,196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以上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树清,湖南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龙齐海,湖南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冬林,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怀化中房房地产开发公司辰昱财富综合楼项目部(怀化市红星南路)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吴玉文,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怀化中房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人民东路138号,注册号431200000001033。法定代表人陈洪生,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应龙、王卫真与被执行人李冬林、怀化中房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执行。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怀中执字第206号案件,即申请执行人张应龙、王卫真与被执行人李冬林、怀化中房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由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慧审判员 郭家法审判员 杨立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沈慧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