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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执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南超与开封高达炉料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超,开封高达炉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4执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超,男,汉族,1983你那5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被执行人开封高达炉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406846-2。住所地:开封市南郊乡开尉路。法定代表人董伟,任总经理。南超申请执行开封市高达炉料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204民初332号民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开封市高达炉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超赔偿款433128.74元。被执行人开封市高达炉料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南超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南超提出撤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超申请执行开封市高达炉料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中阁审判员  李光锐审判员  沈佳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