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执恢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贾祺、袁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祺,袁仁,胡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执恢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贾祺,男,198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九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执行人:袁仁,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勇,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雪林,女,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芦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祺与被执行人袁仁、胡雪林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7日以(2016)赣03执28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贾祺于2017年3月7日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院于当日以(2017)执恢12号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1528.49万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赣民一终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14)萍民二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0日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袁仁、胡雪林偿还申请执行人贾祺借款本金人民币1528.49万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6)赣03执2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胡雪林名下房产两宗,分别为坐落在江西萍乡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1号玉湖新城恒通花园65号房屋(产权证号为萍房权证开字第××号,建筑面积249.49平方米)和坐落在湘东区湘东镇五四村D栋3楼房屋(产权证号为萍房权证湘字第××号,建筑面积188.08平方米)。并于2017年5月19日委托淘宝网进行拍卖,2017年5月20日买受人何玲以1173000元的最高价竞得江西萍乡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1号玉湖新城恒通花园65号房屋。申请执行人贾祺以224000元最高价竞得湘东区湘东镇五四村D栋3楼房屋。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以有优先受偿权为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对江西萍乡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1号玉湖新城恒通花园65号房屋拍卖款参与分配。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制作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抵押权960829.32元优先受偿,申请执行人贾祺受偿115515.78元。本案评估费13970元(含已退回贾祺垫付评估费8500元)及申请执行费82684.90元已经划付。申请执行人贾祺在本案共受偿标的款339515.78元。除此,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袁仁、胡雪林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贾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葵审 判 员 昌伟代理审判员 叶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陈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