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24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左茶花与被执行人夏正华、罗复平、段文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茶花,夏正华,罗复平,段文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4执28号申请执行人:左茶花,女,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被执行人:夏正华,男,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被执行人:罗复平,男,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被执行人:段文姣,女,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左茶花与被执行人夏正华、罗复平、段文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到金融、车辆管理、房产等部门就被执行人夏正华、罗复平、段文姣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夏正华、罗复平、段文姣在上述部门无财产登记情况,应就本案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震龙审判员  张吉辉审判员  尹 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谭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