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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26民初2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颜伟坚、颜汝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南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颜伟坚,颜汝新,韦振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26民初235号之一原告: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顺德大道(工商局侧)。法定代表人:李世峰,系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富,男,系该社职员。被告:颜伟坚,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被告:颜汝新,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被告:韦振莲,女,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原告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颜伟坚、颜汝新、韦振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11.93元、保全费349.54元,由颜伟坚、颜汝新、韦振莲负担。审 判 员 李春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欧 颖书 记 员 李琬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