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吴世良与靳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世良,靳海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799号原告:吴世良,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被告:靳海涛,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世良与被告靳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世良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世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世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元减半收取176.5元,保全费245元,由原告吴世良负担。审 判 长 王 冲人民陪审员 张茂绪人民陪审员 陈祥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崔凤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