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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侯凤香与侯凤侠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凤香,侯凤侠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194号原告:侯凤香,女,1958年12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58********,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长发乡长发村**组。被告:侯凤侠,女,1964年1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64********,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雷炎大街***号粮食局家属楼*单元***室。原告侯凤香与被告侯凤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系姐妹关系,原、被告父亲侯印武于2007年5月14日去世,母亲杨玉珍已去世多年,侯印武父母均已去世,现原、被告系被继承人侯印武目前仅有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侯印武名下留有座落于海伦市建设街5委60组、建设路北、复兴路西、税务局家属楼二单元二楼东门住宅楼(房权证海字第000351**、房屋所有权人侯印武、建筑面积69.60平方米),现原、被告因继承该房屋发生争议,诉讼来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被告父亲侯印武(已故)名下所有座落于海伦市建设街5委60组、建设路北、复兴路西、税务局家属楼二单元二楼东门住宅楼(房权证海字第000351**、房屋所有权人侯印武、建筑面积69.60平方米)由原告侯凤香继承。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542.00元,由原告侯凤香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树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雪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