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与黄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黄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13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11713904G。负责人:万瑞文,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其国,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与被告黄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对被告黄山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晨& # xB;人民陪审员 秦家传人民陪审员 王 振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肖 珺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