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302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周文修诉被告山西欣通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修,山西欣通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1106号原告周文修,男,1954年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人,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被告山西欣通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生朗。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修诉被告山西欣通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文修在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文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慧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周旭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