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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5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丰田汽车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黄志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田汽车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黄志强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5203号原告:丰田汽车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石井律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峰。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茜。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黄志强,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原告丰田汽车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被告黄志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2、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未支付租金94255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1144.52元(暂计至2017年4月7日,实际要求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4、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9760元;5、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编号F160900010的丰田汽车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出资购买租赁车辆,并向原告申请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原告依约向出卖方佛山市南海区广物宜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丰田汽车一辆(车架号:LVGBV87E1GGXXXXX,发动机号:182XXXXX,车牌号:粤E×××××),并支付了车辆总价款98800元。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将租赁车辆交与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从2016年9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止,共计36个月,月付租金2693元,留购价100元。进入到还款期后,被告仅偿还一期租金后就长期拖欠租金未予以支付。截止2017年4月7日,被告逾期142天,拖欠租金13465元,相应的滞纳金为1144.52元,违约金19760元,全部未付租金为94255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不履行支付义务,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原告丰田汽车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被告黄志强融资租赁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04元,因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130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咏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吴文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