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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9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黄忠义与李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忠义,李莎,李丽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037号原告黄忠义,男,195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代理人倪海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莎,女,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现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委托代理人陈楠,北京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丽华,男,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现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忠义诉被告李莎、第三人李丽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忠义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忠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黄忠义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亚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