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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81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马强与黎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强,黎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381民初867号原告:马强,男,1990年4月7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贺兰县。被告:黎凯,男,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青铜峡市。原告马强诉被告黎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黎凯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10000元;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承诺在2016年10月1日前归还,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借口推拖。无奈之下原告只能起诉,请求依法公正判决。被告黎凯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原告马强向法庭提交借条一张,以证实被告黎凯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约定于2016年10月1日之前归还的事实。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9日,被告黎凯向原告马强借款1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载明:今向马强(身份证640204199004070513)借到现金¥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于2016年10月1日之前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载明借款数额。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及时返还原告借款,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黎凯返还原告马强借款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黎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伟萍人民陪审员  俞国兴人民陪审员  杜学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盛海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