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27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伟炉与李巍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炉,李巍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7民初912号原告张伟炉,男,汉族,住磐安县。被告李巍伟,男,汉族,住磐安县。原告张伟炉与被告李巍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并支付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3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3月14日,被告李巍伟向原告张伟炉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借期到2014年4月15日,按月利率2%计息”等内容,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收条载明“今收到张伟炉人民币伍万元整”等内容。借款到期后,被告归还了本金人民币35000元,剩余本金15000元及利息未付,原告经多次催讨后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巍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张伟炉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15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被告李巍伟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青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胡铃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