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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4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成都锦东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何德仲、吴君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锦东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何德仲,吴君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4553号原告:成都锦东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号*栋****号。法定代表人:鄢宁,成都锦东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燕,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应涛,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德仲,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XXXXXX。被告:吴君虞,女,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XXXXXX。原告成都锦东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德仲、吴君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成都锦东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锦东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锦东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成都锦东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覃雪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