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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3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龚家豪与徐皆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家豪,徐皆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l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3民初1291号原告:龚家豪,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告:徐皆师,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原告龚家豪与被告徐皆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龚家豪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申请退回其交纳的诉讼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龚家豪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黄 芳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刘雪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徐杨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