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3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龚家豪与徐皆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家豪,徐皆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l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3民初1291号原告:龚家豪,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告:徐皆师,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原告龚家豪与被告徐皆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龚家豪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申请退回其交纳的诉讼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龚家豪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黄 芳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刘雪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徐杨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