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28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原告隆昌诚信农业产业化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梁晓玲、胡金权追偿权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1666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昌诚信农业产业化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梁晓玲,胡金权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1666号原告:隆昌诚信农业产业化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隆昌县大西街二段**号(锦林大厦**楼)。法定代表人:卓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平,四川成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梁晓玲,女,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胡金权,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县。原告隆昌诚信农业产业化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梁晓玲、胡金权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梁晓玲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钱定明审 判 员  邱 燕人民陪审员  马 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周瑾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