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原告隆昌诚信农业产业化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梁晓玲、胡金权追偿权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1666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昌诚信农业产业化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梁晓玲,胡金权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1666号原告:隆昌诚信农业产业化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隆昌县大西街二段**号(锦林大厦**楼)。法定代表人:卓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平,四川成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梁晓玲,女,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胡金权,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县。原告隆昌诚信农业产业化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梁晓玲、胡金权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梁晓玲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钱定明审 判 员 邱 燕人民陪审员 马 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周瑾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