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726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诉被告田某某、金某某、莫某某、田某某2、马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田某某,金某某,莫某某,田某某2,马某某,刘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1256号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住所地黑山县。负责人:孙某,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该行职员。被告:田某某,男,住黑山县。被告:金某某,女,住黑山县。被告:莫某某,男,住黑山县。被告:田某某2,女,住黑山县。被告:马某某,男,住黑山县。被告:刘某某,女,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诉被告田某某、金某某、莫某某、田某某2、马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7年7月3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70元,由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 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天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