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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博勇涂料厂诉被告陈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萨尔图区博勇涂料厂,陈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405号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博勇涂料厂。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经营者:张勇,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可,黑龙江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峰,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博勇涂料厂诉被告陈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博勇涂料厂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博勇涂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6元,减半收取443元,由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博勇涂料厂负担。审 判 长  徐彦侠人民陪审员  李艳华人民陪审员  钟丽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葛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