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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民初5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罗亮与周权、赵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亮,周权,赵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512号之一原告:罗亮,男,汉族,1979年3月29日出生,住常德市武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富,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才,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权,男,汉族,1981年3月14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被告:赵丹,女,汉族,1986年7月17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原告罗亮与被告周权、赵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罗亮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亮撤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罗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熊英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