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6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肖好保与刘小玲、邹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好保,刘小玲,邹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6民初845号原告:肖好保,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黄土铺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新祁,祁东县洪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小玲,女,1982年2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黄土铺镇。被告:邹友平(系被告刘小玲之夫),男,1971年9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黄土铺镇。原告肖好保与被告刘小玲、邹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肖好保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好保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肖好保负担。审 判 长 刘慧成代理审判员 刘倩利人民陪审员 陈 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胡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