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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民终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姚智鑫、江西绿杉汽车博览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智鑫,江西绿杉汽车博览城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民终4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智鑫,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江西省兴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年海,江西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绿杉汽车博览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金溪县。法定代表人:何国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继盛,江西金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建祥,男,该公司财务经理,住江西省金溪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姚智鑫因与上诉人江西绿杉汽车博览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杉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2016)赣1027民初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绿杉公司聘请姚智鑫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等事务,但一审法院未查明姚智鑫履行总经理职责的情况,对姚智鑫履行总经理职责这一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本案依法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应在查清上述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另外,一审法院(2016)赣1027民初995号和(2016)赣1027民初996号劳动争议二案系姚智鑫和绿杉公司均不服金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字[2016]第9号仲裁裁决而分别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关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的规定,二案应当并案审理。一审法院先后受理二案后,未依法并案审理,分别作出二份民事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本案发回重审后,应依法并案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2016)赣1027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姚智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江西绿杉汽车博览城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 俐审判员 刘长峰审判员 邹志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