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民终3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北京航天理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航天理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民终35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航天理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号(锦秋国际大厦)17层B01。法定代表人:张宇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艳伟,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悦,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喜,北京市衡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航天理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理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悦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27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航天理想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张宇峰、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艳伟,被上诉人刘悦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航天理想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或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判令航天理想公司无需向刘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8167元;2、依法撤销或改判一审判决第二项,判令航天理想公司无需向刘悦支付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2月26日期间工资9195.4元;3、依法撤销或改判一审判决第三项,判令航天理想公司无需向刘悦支付《2015年销售团队任务书及奖励计划》约定奖金24万元。事实和理由:刘悦自2016年2月22日至同年2月26日,未经航天理想公司批准,连续旷工3天以上,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航天理想公司据此与刘悦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故航天理想公司无需向刘悦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员工每月旷工两次,扣除本月工资并给于解聘处理。航天理想公司有权扣除刘悦2016年2月份的工资。刘悦所负责销售团队2015年度各季度的纯利润均为负数,即未达到《2015年销售团队任务书及奖励计划》中纯利润奖金的支付标准,而刘悦并未就其满足该奖励条件提供有效证据,故航天理想公司无需向刘悦支付纯利润任务奖金24万元。刘悦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航天理想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航天理想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航天理想公司无需向刘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8167元;2、航天理想公司无需支付刘悦销售业绩年终奖金270000元;3、航天理想公司无需向刘悦支付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2月26日期间工资9195.4元;4、刘悦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悦于2014年11月3日入职航天理想公司,任北方区销售总监,双方签订有2014年11月3日至2017年11月2日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仅按20000元标准发放。航天理想公司向刘悦支付工资至2016年1月。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法院认定如下:1、航天理想公司是否系合法解除劳动关系。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2月5日、2016年2月14日至2016年2月19日期间刘悦请休事假,请假原因为母亲病重需要陪护,2016年2月19日刘悦向航天理想公司申请当月22日至26日休年休假,航天理想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拒绝,并向刘悦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刘悦于2016年2月22日至2016年2月26日连续旷工5天,且2016年2月6日未到岗且未办理请假手续。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员工连续旷工3日及以上,视为当事人自动离职,故以此为由与刘悦解除劳动合同。航天理想公司就上述主张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员工手册》。《员工手册》记载员工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及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五个工作日的,视为当事人自动离职,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后续未结算款项视为自动放弃。刘悦表示其在2016年2月19日已向公司赵利民发起请休5天年休假的申请,但赵利民是在2016年2月24日才作出的拒绝审批通过年休假,显然公司在2016年2月24日才做出未通过审批的决定,公司也未进行必要的提醒、通知义务,故公司对其作出解除决定属于违法解除。刘悦就此主张提交年假申请电子单据,单据上显示内容与刘悦主张相一致。航天理想公司认可年假申请电子单据的真实性,但主张刘悦在2016年2月19日申请之时,就应有义务向公司核实是否已经通过审批。刘悦另向法院提交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显示聂X(刘悦之母)于2016年2月24日死亡,航天理想公司认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真实性,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2、刘悦主张双方约定完成一定销售任务后航天理想公司支付业绩奖金,就此主张提交《2015年销售团队任务书及奖励计划》载明:主要覆盖区域及客户:华北区所有客户—北京,天津,辽宁,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山西,陕西,河南,甘肃,宁夏,青海,新疆;西南区所有客户—四川,重庆,云南,贵州。销售额任务2340万人民币;定义:2015年内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总额。总部分摊费用:372万人民币。全年纯利润任务:240万人民币,定义:2015年内依照上市公司会计准则确认的销售总额(收到客户终验单)减去对外采购总额,减去分包合同总额,减去总部分摊费用,减去所有2015年发生的费用总额(包括人员工资奖金,五险一金及销售费用)。销售负责人刘悦,销售负责人月工资4万元,销售负责人奖励办法:1、销售负责人每月领取月工资的50%,则1,2,3月份工资分别为2万元;2、从第二季度开始,每月领取工资为当月工资的50%+(上季度的纯利润/全年纯利润任务)/3*20万;3、当2015年完成1200万销售额任务时,销售负责人次月收到3万元奖金,当销售额任务完成2340万元时,销售负责人次月收到另外3万元奖金。刘悦主张其完成销售任务,公司应支付每月剩余的50%的工资24万元,另因其完成1200万元全年度销售任务,航天理想公司亦应支付额外的3万元奖金。航天理想公司认可《2015年销售团队任务书及奖励计划》真实性,但主张刘悦未完成销售任务。刘悦主张根据航天理想公司财务提供的数据,其2015年验收报告的项目完成额为8879545元,加上昆明项目193万元和云南项目165.6万元,公安部禁毒局(南京烽火项目)其当年完成销售额共计13415545元,根据航天理想公司财务提供给技术的报表,不含云南及昆明项目的纯利润为3037665.69元,故按照《2015年销售团队任务书及奖励计划》的约定,航天理想公司应支付其奖金27万元。为证明其符合领取27万奖金向法院进一步提交如下证据:1、2016年1月27日,航天理想公司财务部以邮件形式发给张XX(技术实施部),并由张XX向其转发的公司2015年项目核算报表。邮件显示航天理想公司财务向张XX发送题目为项目核算邮件,内容“你好,附件为修改后的报告,1、新增了温州及内蒙项目(维护费待确认)2、公摊费用按:(合同金额-采购金额-商务费用)*25%(温州没有公摊);3、河北、湖南技术费用划出北方区有问题及时沟通”,该邮件附件中为航天理想公司财务人员以表格形式发送四个表格,其中发送的2015年有验收报告的项目记载17个项目,其中有4个项目显示登记日期为2014年,上述四个项目中显示登记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华北地区的东华软件股份公司项目(以下简称东华软件项目)总金额为192万元;其余13个项目显示登记日期为2015年5月至12月期间,2015年13个项目为分布地区均为华北及西南地区,表内记载13个项目总金额为3254545元。附件中同时发送计算项目利润表,利润表显示东华软件项目纯利润为542370.16元,利润表与有验收报告的项目相比对2015年项目少了2个新疆项目(项目合同总金额分别为19.4万元及29.4万元),利润表显示2015年11个项目纯利润总计875132.23元。邮件亦显示张XX将财务向其发送的该邮件向刘悦转发。刘悦主张该表中记载的2014年的四个项目中,2014年12月31日东华软件项目应计入其2015年年度签约项目。2、2015年的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合同书(该项目不在张洪涛邮件中项目中),显示合同金额为165.6万元;3、2015年9月的公安部禁毒局情报平台升级项目,合同总金额95万元。4、网上下载打印的航天理想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该报告中显示2015年1月-6月航天理想公司销售前五名的情况中包含昆明市公安局,收入金额为193万元,东华软件项目也包含在此,收入金额为886153.86元。航天理想公司对刘悦提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但主张张XX为技术人员,刘悦为销售人员,奖金核算的方式及标准不同,故刘悦不能依据该核算表计算销售额,庭审中,航天理想公司表示云南区域并非属于刘悦的销售范围,而且对于东华软件项目因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航天理想公司表示该项目也不能核算为2015年的销售任务额度。刘悦为证明云南区域属于其本人销售区域,申请证人陈某出庭,陈某在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为航天理想公司总经理,云南区域为刘悦负责销售区域,陈某表示公司只要产生纯利润即应按照《2015年销售团队任务书及奖励计划》补发刘悦的工资,但因公司现金流出现问题,公司一直没有核算,公司从未按照《2015年销售团队任务书及奖励计划》中销售负责人奖励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每一季度进行核算利润,故自2015年第二季度也未向刘悦支付2万元之外的工资。陈某亦表示当全年度完成1200万元的销售任务时,刘悦每月可依据奖励办法第三条领取工资。航天理想公司与刘悦就陈某的证人证言真实性均不持异议,航天理想公司对陈某证言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刘悦为证明东华软件项目应计入2015年销售额,向法院提交5份往来邮件。1、2014年12月30日张XX向刘悦、张X发送的电子邮件,主体为关于内蒙资源平台事宜汇报。内容“张总、刘总,好!两件事:1、内蒙全文检索接口与公安部已经调通,并告知客户(权)。针对于内蒙资源服务平台的支持已经结束。2、内蒙(权)客户,给我发了条短信‘在内蒙等我’。请公司领导要明确合同状态,并且组织相应队伍。什么时间派人?派谁?要完成多少工作?什么时间验收?要给客户明确的说法,否则后续工作更难做,现在客户由于某些未知原因,不是很配合。目前来看,我没有相应合适的人选派往内蒙,请领导尽快确定公司人力资源。领导们应该知道,我手下有几个人,每个人都是超负荷在工作。2、刘悦收到张XX该份邮件后于2014年12月30日向张XX、张X发送邮件,就张XX关于内蒙资源平台事宜汇报的邮件内容进行回复,邮件内容“XX,你好!感谢你在内蒙项目全文检索接口上的支持!目前由于在维护响应时间及产品名称上双方有一些分歧,所以咱们与东华的合同还没有签署(目前等待东华法务签字),预计元旦之后签署合同并进行首付款。在此可以告诉用户目前我们还没有与东华签合同,所以请用户理解。张总,建议元旦之后咱们与公司领导一起开会,明确以下事宜:1、项目经理,2、项目实施进度阶段划分(30天,如何验收,180天如何验收)。3、我们可以接受的用户需求有哪些,哪些需求需要东华提给用户做二期或三期。3、张X在收到张XX、刘悦上述电子邮件后,于2014年12月31日向刘悦、张XX发送的邮件,标题为:RE:RE:关于内蒙资源平台事宜汇报。内容“请XX:1、告诉用户公司尚在签立合同,合同签好了会派人;2、梳理河北、西北项目,看是否有项目经理可前往;3、和吴X商量抽调实施人员,准备入场。请XX理解,目前虽然你为暂代项目研发部经理(管北京、河北、西北现场项目研发和实施),新来陈总可能有新的部署,但没有部署前,工作还得继续。另外,也请陈总,袁总确定资源服务平台需要用到的一搜通到底用哪得?江苏的还需完善、湖南的比较麻烦(功能可能也不足),一搜通各地都需要!4、2015年2月9日刘悦向陈某发送邮件,内容“陈总,1、银川项目253000元是尾款,需要到质保期。2、青海二期,年前验收,3月回款。3、内蒙古资源服务平台,本周签完合同,3月初首付60%—1152000。(不清楚1804800是怎么算的,不是合同总额也不是40%)4、交管局服务100309元,我来落实。刘悦主张从上述的邮件和公司向张XX发送的财务核算表中可以体现出2014年12月31日公司并未签署东华项目合同,系在2015年时签署,公司仅是为了业绩核算才将订立日前签署为2014年12月31日。5、陈某在收到刘悦2015年2月9日发送的电子邮件后于2015年2月10日向刘悦等人回复邮件,要求各区域销售负责人催收账款,该邮件中列明东华软件项目由刘悦负责,时间2014年12月31日。航天理想公司对2015年2月9日刘悦向陈某发送电子邮件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其他电子邮件真实性均不持异议,并表示公司在2014年12月30日的电子邮件中显示未能与东华软件公司签署合同,并不意味着在2014年12月31日仍未签署,2015年2月10日陈某向刘悦回复的邮件中实则也显示合同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航天理想公司表示经过公司财务核算,刘悦在2015年度销售利润也并未达到领取奖金的标准,就此主张向法院提交2015年的第1、2、3季度利润统计表,表示经过公司核算,公司利润均为负数。刘悦对航天理想公司提交的利润核算表真实性不予认可,就利润核算方式提出异议,主张应按照公司向张洪涛发送的财务报表确认的利润情况作为核算依据。刘悦以要求航天理想公司支付销售奖金、工资及赔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6]第7690号裁决书,裁决:1、航天理想公司向刘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8167元;2、航天理想公司向刘悦支付2015年销售业绩年终奖金27万元;3、航天理想公司支付刘悦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2月26日期间的工资9195.4元;4、驳回刘悦其他仲裁请求。航天理想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起诉。刘悦认可仲裁裁决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就劳动关系解除一节,航天理想公司以刘悦请假过多为由未批准刘悦的2016年2月22日至2016年2月26日期间年休假申请,并据此主张刘悦存在旷工行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此法院认为,刘悦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情形,公司以刘悦请假过多为由拒绝刘悦请休年假,实属不当。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均规定员工享有丧假的权利,刘悦其母在2016年2月24日死亡,《劳动部关于试行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几项规定的通知》中亦规定:为了照顾我国旧有习惯,不论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不包括在上述第2项事假之内),显然刘悦亦有享受丧假的权利。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航天理想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鉴此应向刘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8167元。亦因此,航天理想公司应向刘悦支付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2月26日期间的工资9195.4元。就奖金一节,法院认为,航天理想公司为刘悦出具《2015年销售团队任务书及奖励计划》,双方应按此约定履行。在2015年的合同履行中,法院查明按照双方签署的《2015年销售团队任务书及奖励计划》第一条,航天理想公司每月实则向刘悦发放50%的工资2万元;就《2015年销售团队任务书及奖励计划》第二条,在第二季度开始,应按照上一季度纯利润/全年纯利润任务额核算奖金,但时任公司总经理陈某明确向法院陈述,公司未按季度核算刘悦团队的销售纯利润,显然航天理想公司在双方产生争议后再行核算的季度利润表可采信度较低,亦因航天理想公司出具的季度利润表与向公司员工张XX出具的利润表存在差异,故法院对航天理想公司提交的利润表不予采信。鉴此,法院认为,航天理想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认为,航天理想公司应按照《2015年销售团队任务书及奖励计划》支付2015年刘悦的奖金24万元。刘悦2015年度全年度销售任务额是否达到1200万元,是否可依据《2015年销售团队任务书及奖励计划》第三条领取额外3万元奖金,对此法院认为,根据航天理想公司向张XX出具的财务报表,扣减2014年签约项目(未扣减东华软件项目)、另加昆明项目、云南项目及公安部禁毒局项目,刘悦全年度的销售总额尚未达1200万元。故法院对刘悦依据《2015年销售团队任务书及奖励计划》第三条主张的3万元奖励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航天理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五万八千一百六十七元;二、北京航天理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悦支付二○一六年二月一日至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期间工资九千一百九十五元四角;三、北京航天理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悦支付《2015年销售团队任务书及奖励计划》奖励办法约定金额二十四万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航天理想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一:航天理想公司2015年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证据二:网上查询航天理想公司2015年年报;证据三:刘悦邮箱中6份电子邮件;证据四:证人证言四份,以上证据的证明目的均是为证明刘悦没有达到《2015年销售团队任务书及奖励计划》中纯利润奖金领取的条件。刘悦对航天理想公司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一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二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认为公司亏损不能证明刘悦没有为公司创造利润及刘悦没有完成2015年全年目标。刘悦对证据三中2016年1月28日航天理想公司财务发给刘悦的邮件及附表、2016年2月26日的邮件的真实性认可,但两份邮件的内容均不完整,对证明目的不认可,不认可2015年全年利润为负112万这个数字;对其余4份邮件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认为这是其他区域的完成情况,刘悦没见过。刘悦认为证据四不属于新证据,证人没有出庭,故均不认可。航天理想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纳。刘悦向本院提交证据一:财务发给张XX的电子邮件及北方区利润,证明航天理想公司关于刘悦未完成2015年利润指标的说法不能成立;证据二:张XX回复邮件,证明刘悦完成了2015年的所度考核利润指标;证据三:刘悦回复邮件,证明刘悦不同意财务2015年核算结果。航天理想公司对刘悦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一、二、三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刘悦的利润核算制度和张XX的核算制度不一样。本院对刘悦提交的上述邮件证据的真实性均无法确认,故不能认定其证明目的。鉴于此,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2016年2月19日刘悦向航天理想公司申请当月22日至26日休年休假,航天理想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拒绝,并向刘悦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刘悦于2016年2月22日至2016年2月26日连续旷工5天。因刘悦在当时是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情形,航天理想公司在当月24日才拒绝刘悦请休年休假,并认定刘悦旷工5天,实为不妥。航天理想公司上述解除行为显然属于违法解除,应向刘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8167元。航天理想公司以其公司系合法解除,不同意向刘悦支付上述赔偿金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航天理想公司主张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员工每月旷工两次,扣除本月工资并给于解聘处理,故航天理想公司有权扣除刘悦2016年2月份的工资。航天理想公司的上述主张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刘悦其母在2016年2月24日死亡,刘悦还应依法享受丧假,3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应正常发放。一审法院判定航天理想公司应向刘悦支付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2月26日期间的工资9195.4元,本院不持异议。根据双方认可的《2015年销售团队任务书及奖励计划》,航天理想公司每月向刘悦发放50%的工资2万元,在第二季度开始,应按照上一季度纯利润/全年纯利润任务额核算奖金。也就是2015年的第二季度航天理想公司就应核算上一季度的纯利润,并依据利润情况在当年4月份就应当向刘悦发放相应奖金。在公司相关财务核算及利润核算方面,承担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应负举证责任。而根据时任航天理想公司总经理陈某在一审中的明确陈述可以得知,航天理想公司未按季度核算刘悦团队的销售纯利润。现航天理想公司在双方产生争议之后再行核算的季度利润表可采信度确实较低。考虑到航天理想公司出具的季度利润表与向其公司员工张洪涛出具的利润表在数额上存在巨大差异,本院对航天理想公司提交的利润表亦不予采信。据此,航天理想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现航天理想公司主张刘悦所负责销售团队2015年度各季度的纯利润均为负数,即未达到《2015年销售团队任务书及奖励计划》中纯利润奖金的支付标准,故不同意向刘悦支付纯利润任务奖金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经综合考虑判定航天理想公司应按照《2015年销售团队任务书及奖励计划》向刘悦支付2015年奖金24万元,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综上所述,航天理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航天理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瑞审 判 员  姜保平代理审判员  刘佳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梁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