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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财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孔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孔某,吴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财保64号申请人:孔某,女,1987年09月30日出生,住曲阜市。被申请人:吴某,男,1970年08月20日出生,住邹城市被申请人:刘某,女,1971年05月04日出生,住邹城市申请人孔某对被申请人拟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申请人于2017年7月3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进行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财产25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孔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位于农业银行东城农坛分理处的存款25000元(实际冻结82.75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17年7月3日至2018年7月2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冀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