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23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罗元海与陆威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元海,陆威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3民初816号原告罗元海,男,汉族,1985年11月26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农民工,现住新疆和静县。被告陆威锋,男,汉族,1978年12月3日出生,河南省人,农民,现住新疆尉犁县。原告罗元海与被告陆威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罗元海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元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元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罗元海负担。审判员 张新节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庞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