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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3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罗元海与陆威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元海,陆威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3民初816号原告罗元海,男,汉族,1985年11月26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农民工,现住新疆和静县。被告陆威锋,男,汉族,1978年12月3日出生,河南省人,农民,现住新疆尉犁县。原告罗元海与被告陆威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罗元海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元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元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罗元海负担。审判员  张新节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庞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