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辖终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徐继山与刘德洪等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继山,刘德洪,李延凤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7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继山,男,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南市历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一,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德洪,男,194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延凤,女,194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两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林,山东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继山与被上诉人刘德洪、李延凤因继承纠纷一案,徐继山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112民初l9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徐继山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于2015年10月7日被刘德洪、李延凤赶出钢城新苑16号楼1单元302后,一直租住在济南市历下区闵子骞路荣军医院小区l号楼2单元102。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属于济南市历下区,故本案应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刘德洪、李延凤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继承人主要遗产即钢城新苑东区16号楼1单元302号的房产位于济南市历城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徐继山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李亚超审判员 郑国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石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