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2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陕西常惠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录井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常惠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录井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2329号原告陕西常惠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6991079C。法定代表人杨世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继光,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录井分公司。住所地:任丘市会战道东二处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679930115M。法定代表人王毅,该公司经理。。原告陕西常惠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录井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陕西常惠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常惠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常惠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50元,由原告陕西常惠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夏千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