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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2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2206号原告潘某某,女,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李某某,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崇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浩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