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2执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南区环境保护局、天津市津南区全顺餐具消毒服务中心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津南区环境保护局,天津市津南区全顺餐具消毒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112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环境保护局,住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海河科技园海河创意中心2号楼3楼。负责人:李得祥,职务:局长。被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全顺餐具消毒服务中心,住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西官方村一区108号。经营者:崔少英。本院在执行:天津市津南区环境保护局与天津市津南区全顺餐具消毒服务中心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谢荣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