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行初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根荣、童秋香等与建德市大洋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根荣,童秋香,建德市大洋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82行初00002号原告蒋根荣,男,193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李春根,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童秋香,女,195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蒋根荣,系原告童秋香丈夫。被告建德市大洋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建德市大洋镇英烈路。法定代表人陈正清,镇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群,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根荣、童秋香诉被告建德市大洋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有申请撤诉的权利。原告蒋根荣、童秋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根荣、童秋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蒋根荣、童秋香负担。审 判 长 张 振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李志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黄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