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德军与吴明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军,吴明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23民初1213号原告:张德军,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南通市狼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明贵,男,198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原告张德军与被告吴明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德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明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德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自2016年11月2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所需,于2016年10月2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借期一个月。逾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具状起诉,请求判如所请。吴明贵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22日,吴明贵向张德军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当场出具借条,其上载明:今借到张德军人民币贰万圆整,此款用于资金周转,借期一个月。同日,吴明贵另出具收条,其上载明:今收到张德军人民币贰万元整。借款到期后,吴明贵未按约定还款,后张德军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张德军举证的借条和收条可以证明原告张德军与被告吴明贵之间借贷事实的存在,且不存在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故原告张德军与被告吴明贵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根据债务应当清偿的原则,被告吴明贵应当偿还原告张德军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其未能按约履行,有违诚信,故本院对原告张德军要求被告吴明贵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借条中对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均未作出约定,原告张德军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2016年11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吴明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享有的抗辩权,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明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德军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按照6%的年利率标准支付自2016年11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吴明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审 判 长 肖文明代理审判员 张开华人民陪审员 王树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丁 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自逾期还款之日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