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开玉与大力客车厂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玉,大力客车厂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民初1617号原告王开玉,男,194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大力客车厂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开玉诉被告大力客车厂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大力客车厂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开玉撤回对被告大力客车厂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1元,减半收取1750.5元,准予原告王开玉免交。审判员 陈红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戢祥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