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203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勇与敬海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敬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203执40号申请执行人张勇,男,45岁。被执行人敬海洋,男,51岁。本院在执行张勇与敬海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敬海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案件款18500元,并负担执行费178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敬海洋于2017年3月1日履行案款10000元,剩余8500元双方约定于2017年10月20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张勇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兵0203执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