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章媚媚与杜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媚媚,杜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787号原告:章媚媚,女,199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杜凯华,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媚媚诉被告杜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媚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媚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媚媚负担。审 判 长 陈建科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人民陪审员 徐卫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郑旭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