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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关华、吉水县华伟阳光太阳能金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华,吉水县华伟阳光太阳能金属有限公司,刘先枚,赖桂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60号申请执行人关华,男,汉族,住吉水县,被执行人吉水县华伟阳光太阳能金属有限公司,地址:吉水县城西工业区南华路西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688510059H。被执行人刘先枚,男,汉族,住吉水县,被执行人赖桂梅,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7年1月7日立案执行关华申请吉水县华伟阳光太阳能金属有限公司、刘先枚、赖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2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刘先枚等应支付申请人关华328694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16548元。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行人的财产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822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执行的3286940元及利息、诉讼费16548元、执行费35269元,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人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晧审判员 黄卫华审判员 王作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彭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