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6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万苏娟与周远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苏娟,周远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632号之二原告:万苏娟,女。被告:周远达,男。原告万苏娟与被告周远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万苏娟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万苏娟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苏娟撤诉。案件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174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 绘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武香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