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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民初6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万苏娟与周远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苏娟,周远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632号之二原告:万苏娟,女。被告:周远达,男。原告万苏娟与被告周远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万苏娟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万苏娟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苏娟撤诉。案件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174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  绘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武香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