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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5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海云与白冬平、王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云,白冬平,王秀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5民初414号原告:王海云,男。被告:白冬平,男。被告:王秀花,女。原告王海云与被告白冬平、王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王海云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放弃其诉求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王海云负担。王海云预交的诉讼费2318元,予以退还1793元。审判员  朱雪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薛建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