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5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海云与白冬平、王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云,白冬平,王秀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5民初414号原告:王海云,男。被告:白冬平,男。被告:王秀花,女。原告王海云与被告白冬平、王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王海云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放弃其诉求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王海云负担。王海云预交的诉讼费2318元,予以退还1793元。审判员 朱雪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薛建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