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5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黄加明与赖耀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加明,赖耀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35民初618号原告黄加明,男,1984年03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委托代理人孔令明,江西保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7198710613444。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赖耀欢,男,1981年08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原告黄加明与被告赖耀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孔令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耀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1日,被告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3万元,被告并具立了借条给原告。其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推托不还,被告其行为致使原告债权迟迟不能实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被告赖耀欢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以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16年12月1日向原告借款13万元,原告向被告给付了借款13万元,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具立借条一份,借条未约定借期。借款后,原告曾多次催告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一直推托未还。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向其出具的借条原件一份及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孔令明在庭审中的相关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有义务归还原告借款。经原告催告后,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显属违约。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作答辩、未提供证据、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与理由无异议,且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赖耀欢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加明借款1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原告已预交,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被告赖耀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永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赖宏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