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民终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谢建强、付冰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建强,付冰冰,谢振飞,周浩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3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建强,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冰冰,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原审被告:谢振飞,女,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强,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宁波市鄞州欣星电器有限公司工作,住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南二村1组39号。系谢振飞丈夫。原审被告:周浩杰,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奉化市。上诉人谢建强因与被上诉人付冰冰、原审被告谢振飞、周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2民初4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依法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2民初47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谢建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赵文君审 判 员 徐梦梦代理审判员 施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鲁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