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14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谭家锋申请执行郭双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家锋,郭双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417号之一申请人:谭家锋,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嘉禾西路。被执行人:郭双全,男,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金元乡转角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6)川0903民事3806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郭双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双全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双全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驿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陶应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