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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14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谭家锋申请执行郭双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家锋,郭双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417号之一申请人:谭家锋,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嘉禾西路。被执行人:郭双全,男,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金元乡转角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6)川0903民事3806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郭双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双全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双全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驿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陶应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