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3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富春、林小兵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富春,林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3984号申请执行人陈富春,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林小兵,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在执行陈富春与林小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林小兵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林小兵与王秀能共有的坐落于温岭市泽国镇河滨路南侧河滨新村3幢303室的房产[房产证号:泽国1866**号],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车志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安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