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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终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马某1、马某2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1,马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12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1,女,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2,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马某1因与被上诉人马某2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民初6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马某1于2017年7月3日自愿撤回本案二审上诉。本院认为,马某1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马某1负担。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艳东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朱晓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宇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