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催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象山风顺液压件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象山风顺液压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催48号申请人:象山风顺液压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经济开发区丹河路586号。法定代表人:刘生根,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象山风顺液压件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3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九十日之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温岭大溪支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39563281,票面金额为12000元,出票人为台州余国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台州市台亿密封部件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象山风顺液压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象山风顺液压件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敏丹人民陪审员 叶丽华人民陪审员 许亦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庄祎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