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6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平与哈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哈志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6928号原告:李平,女,195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哈志文,男,1955年3月17日出生,回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平诉被告哈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预收),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苏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程麟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