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沙晓川与高立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晓川,高立群,王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762号申请执行人:沙晓川,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回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高立群,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被执行人:王艳华,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红旗家园。本院在执行沙晓川与高立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立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高立群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高立群的X牌汽车,车牌号为黑GX的车籍档案,期限为二年。二、查封被执行人高立群的X牌汽车,车牌号为黑GX的车籍档案,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昌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魏金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