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民初10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淄博嘉通陶瓷颜料有限公司与山东立沣建筑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嘉通陶瓷颜料有限公司,山东立沣建筑陶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073号之一原告:淄博嘉通陶瓷颜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萌水镇泽崖村。法定代表人:胡业亮,职务:经理。被告:山东立沣建筑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西河村。法定代表人:韩学,职务:经理。原告淄博嘉通陶瓷颜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立沣建筑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淄博嘉通陶瓷颜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893.00元,减半收取计5949.00元,申请保全费4569.00元,共计10518.00元,由淄博嘉通陶瓷颜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龙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石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