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9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魏培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徐鹏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培永,徐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9127号原告:魏培永。被告:徐鹏。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原告魏培永诉被告徐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徐鹏支付价款人民币1,35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13,500元;2.判令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对被告徐鹏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培永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宋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周晓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