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3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刁晓维与田人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晓维,田人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0民初3818号原告:刁晓维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出租车驾驶员,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田人众男,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仁嘉园林市政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95466284A),住所地河北市衡水市经济开发区怡水花园3期4S2商业中心7层701-723室。代表人:李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多磊,该公司员工。原告刁晓维诉被告田人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刁晓维与被告田人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多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刁晓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1380.88元、交通费170.9元,总计1551.7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7日13时20分,被告田人众驾驶冀T×××××号大众牌小客车,沿京津高速行驶至东丽收费站入口时,因未保证行车安全,其车辆右后部与原告刁晓维驾驶的津E×××××号吉利牌小客车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田人众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刁晓维不承担事故责任。现原告就停运损失费等相关经济损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予以赔偿。被告田人众辩称,对于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其驾驶的车辆投保了相关保险,对于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在交通管理部门已与被告达成协议,双方已就此次交通事故解决完毕,故原告不应再行主张其他费用。且原告诉请主张的均为间接损失,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7日13时20分,被告田人众驾驶冀T×××××号大众牌小客车,沿京津高速行驶至东丽收费站入口时,因未保证行车安全,其车辆右后部与原告刁晓维驾驶的津E×××××号吉利牌小客车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田人众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刁晓维不承担事故责任。双方在交通管理部门达成一致:田人众车辆损失自行承担,刁晓维车辆损失由田人众承担,此事故签字后生效,就此结案,今后不涉其他。后原告刁晓维车辆损失费得到赔偿。另查明,津E×××××号吉利牌小客车的实际车主为原告刁晓维。冀T×××××号大众牌小客车为被告田人众借用,该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交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作出的责任认定客观准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田人众作为事故车辆借用人及事故全责方,应对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予以赔偿。事发后双方就本次交通事故在交通管理部门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原告刁晓维的车辆损失已获得赔偿,故根据此调解协议,双方就此次事故就此结案,今后不再涉及其他。原告刁晓维现再以停运损失费等相关损失提起诉讼,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不应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刁晓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刁晓维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月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崔文祥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人民法院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健全调解相关纠纷的职能和机制。经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后达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