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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金刚、梁艳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刚,梁艳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30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刚,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申请人:梁艳滨,男,199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金刚与被执行人梁艳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经查,该申请并无不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津01**民初68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谢荣刚 微信公众号“”